美丽乡村建设政策云南美丽村庄建设有何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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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11月21日
  •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美丽乡村建设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美丽乡村建设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云南美丽村庄建设有何奖励措施 乡村振兴有哪些优惠政策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一、云南美丽村庄建设有何奖励措施 资金支持和奖励政策。1、资金支持:云南省对于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乡村旅游、生态农业

美丽乡村建设政策云南美丽村庄建设有何奖励措施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美丽乡村建设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美丽乡村建设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1. 云南美丽村庄建设有何奖励措施
  2. 乡村振兴有哪些优惠政策
  3.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一、云南美丽村庄建设有何奖励措施

资金支持和奖励政策。
1、资金支持:云南省对于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乡村旅游、生态农业、文化体育等各个方面的建设。
2、奖励政策:云南省设立了美丽乡村建设奖励政策,对于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个人、村庄、企业等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乡村振兴有哪些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简化立项审批程序,创建绿色通道。。
第二,政府加大税收、补贴优惠力度。
第三、国家设立亿万级别乡村振兴基金。
第四、银行倾斜助力乡村振兴项目。

法律依据:《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各级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五十九条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国家加大对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的支持力度。第六十条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第六十一条各级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第六十三条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第六十四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涉农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融资;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第六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三、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应当以政府为主导、村民为主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建管并重、注重长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第五条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工作。

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鼓励和引导村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定的义务,共享美丽乡村建设成果。第七条各级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级应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等形式,支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关键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等活动。第八条各级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美丽乡村建设的公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氛围。第二章科学规划第九条市、县(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对美丽乡村建设的布局、重点、特色等作出安排,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市、县(区)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条乡镇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根据村庄的资源条件,统筹各类生产生活要素,优化生态空间格局,保护村庄自然历史风貌,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和时代特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和完善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村庄规划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第十一条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开展村庄设计,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布局、公共空间节点、建筑布点和景观风貌,明确建筑体量、高度、造型、色彩等控制性内容,体现沂蒙特色。第十二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符合沂蒙地域文化特质的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供村民建房时参考选用。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农村建筑风貌管控引导机制,为村民建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十三条市、县(区)应当加强美丽乡村示范片区和示范村建设,完善创建标准,强化政策引导,加强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第十四条市、县(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有关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美丽公路、美丽河湖、水利风情村、美丽田园、森林村庄、美在农家等创建活动,多渠道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第三章青山秀水第十五条各级应当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完善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美丽乡村建设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美丽乡村建设政策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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