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资源部在哪些情况下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国家政策扶持创业项目有哪些措施呢
本年度,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情形共有六种,其中第五种情形为: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内,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为了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国家自然资源部经过深入研究和充分讨论,在11月5日发布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个月年限。
此次发布的《标准》强调,以人民至上、保护耕地与生态环境为核心,不断探索可持续发展路径。县级以上政府在进行成片土地征收时,需制定相应方案,并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从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以及专家学者及被征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面获取建议。所提交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范围及其基础设施状况。
开发计划中的必要性分析、新项目设想、承载功能构建、新基建与公共服务配套、新型产业引进比例,以及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除了下属政府需要提交方案,上级审批部门则需对其科学合理性进行审核,其结果将作为审批依据。此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中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省市地方政府还将加强对开发工作监管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明确列出了四类情况,将进入“黑名单”不得批准,即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存在大量闲置或未供用的区域;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利用率低下;以及已批准但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情形。这些建立的一系列制度保障措施旨在促进更有序、高效利用国土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