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规定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 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规定
- 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有何规定
- 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规定有以下:1、非农业户口不能建住宅,宅基地农民只有所有权,所以非农业户口业主或公司是不能去农村盖房子;2、非村庄居民不能选择宅基地建房,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农村集体组织土地资源建房,只有村集体组织才拥有对宅基地支配权;3、不能超过一户一宅总面积,如果超出这个规范面积,要不被村集体收回,要不按台阶收费,实际台阶价格由各省市制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有何规定
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使用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4、可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
5、宅基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属于个人财产;
6、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的权利归属与使用:
1、权利归属: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有;
2、使用权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使用权范围: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建设住宅,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4、使用权期限:宅基地使用权期限通常为长期使用,但具体年限由地方政府规定;
5、使用权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但可以依法继承。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包括一户一地、特定用途、集体所有、申请使用、财产权抵押和面积限制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规定。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一、集体宅基地所有权的补偿
1、按所有权价值补偿
宅基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就会丧失,所以必须按所有权价值进行补偿。
2、按建设用地价值补偿
宅基地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综合宅基地所在位置、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其价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宅基地应当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该规定忽略了宅基地与耕地在性质、功能、价值等方面的差异,与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应当及时作出修改。
3、按市场价值补偿
市场价值是平等的交易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竞价达成的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房屋的市场价值要受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说,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提高,生活环境得以改善,基础设施不断健全,加之农村自然环境优美、人口密度低、通风采光好,各种因素相结合使城镇居民趋之若鹜从而提高了其市场价值。因此,农村房屋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在征收宅基地时各种因素必须要综合考虑,以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降低由于丧失宅基地而引发的不满情绪。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积等;
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4、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5、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