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资源部是否批准四种征收土地的情况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本年度,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情形共有六种,其中第五种情形为: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内,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为了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国家自然资源部经过深入研究和充分讨论,在11月5日公布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简称“试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年期限。
根据《试行标准》,进行土地成片征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为基础,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前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县级以上政府在实施成片土地征收时需制定相应方案,并且在方案制定过程中须听取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以及被征收人群意见。在此之前,还需要取得至少三分之二会议成员同意或所有被征收方三分之二成员同意。
所提交的方案需包含以下内容:
征集地点的地理位置、面积范围及基础设施状况等基本信息。
开发计划中的必要性说明、主要用途设计、承载功能分析以及建设项目安排等,以及对其他公众服务设施比例和经济效益评估。
除了下属政府提交方案外,上级审批部门也需对其科学性与必要性进行认证,这将作为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此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中宣部自然资源部及省级地方政府还需加强监管力度,对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试行标准》将四种情况列入了“不予批准”的黑名单: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区域内存在大量闲置或未供使用的大量土地;各类开发区或者城市新区利用率低下的问题;以及已获得批准但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年度开发计划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