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资源部在哪些情况下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包括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相关事项
本年度,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情形共有六种情况。其中第五种情形是:在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利用。为了确保法律条文得到有效执行,国家自然资源部经过深入研究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11月5日发布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简称“试行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将持续三年的时间。在此期间,《试行标准》要求所有进行成片土地征收的地方政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为前提,同时保障农民权益,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在制定成片土地征收方案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广泛听取来自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以及专家学者及被征收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声音。此外,这些方案还需获得相关会议成员三分之二或被征收人三分之二同意作为依据。每个方案都应包括以下关键内容:
征地基本信息,如位置、面积、范围等。
开发计划详细说明:必要性、新建项目与功能配置、新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备,以及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除了下级地方政府提交方案,上级审批部门也需对其科学性和必要性进行严谨论证,其结果将成为批准依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中组部、中宣部等部门负责加强监管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试行标准》还列出了四种情况不得进入“黑名单”,即不予审批的情形,即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高频空置或闲置土地未能转变使用低效率开发区城市新区高频低效率利用,以及已获批但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开发计划的情形。此举旨在促进合理使用国土资源,对于规范城市化过程中的房产市场尤其重要。在未来若这些措施能够顺利落实,将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质量,加强住房供给稳定性,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