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资源部是否批准四种征收土地的情况法律知识内容大全
本年度,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其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情形共有六种,其中第五种情形是:在全国或地区性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为了确保法律条文得到有效执行,国家自然资源部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后,在11月5日发布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年。
此标准强调了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为重心,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以构建可持续发展路径。县级以上政府在进行成片土地征收时需制定相应方案,并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必须听取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及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建议。在提交方案前,还需要获得至少三分之二会议成员同意或所有被征收方三分之二成员的一致同意。
所提交的方案须包含以下内容:1) 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及其范围;2) 开发计划中的必要性、主要用途、承载功能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以及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公众使用空间比例的安排。此外,上述下级政府提交的方案还需由上级政府审核其科学性与必要性作为审批依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中组部、新修订法规定部门将加强对开发工作监管力度。
此外,《标准》还明确列出了四种情况将进入“黑名单”,即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存在大量闲置或未供用的区域内空闲土地;城市新区等开发区由于低效利用导致问题严重;以及已批准但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情况。这四类情况将面临更严格的地质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