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资源部在刑事法律常识100条的指导下四种征收土地的情况能否得到批准
本年度,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情形共有六种,其中第五种情形涉及到: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为了确保法律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国家自然资源部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后,在11月5日公布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将有效运行三年。
根据《标准》的具体内容,其核心原则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为重,同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在进行成片土地征收时,不仅需制定详细方案,还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包括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被征收人群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多方面意见。在方案制定过程中,上述意见必须获得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或所有被征收人三分之二同意。
所提交方案需要包含以下关键信息:1)征地地点的地理位置、面积及其范围;2)项目必要性、主要用途、新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以及对经济社会生态影响评估等。此外,上级政府负责审核其科学性与必要性,并作为审批依据。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中宣部和省市层面的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开发工作的监管力度。
此外,《标准》还明确指出四类情况将列入“黑名单”,即: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存在大量闲置或未供使用的区域内土地;3)各种开发区或城市新区土地利用率低下;4)已批准但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计划的事项,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