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2023的框架下国家自然资源部能否批准四种征收土地的情况
本年度,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其第45条详细列出了六种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况涉及到:在全国范围内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中,通过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为了确保这一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国家自然资源部经过深入研究和充分讨论,最终于11月5日发布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简称“试行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并将持续三年的时间。这一“试行标准”明确指出,在进行成片土地征收时,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耕地与生态环境并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构建可持续发展路径。
在进行成片土地征收时,县级以上政府需要制定相应方案,并且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必须听取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此外,还需获得被征收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农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召开相关会议后取得至少三分之一会议成员或所有被征收者同意。所提交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征地区域的地理位置、面积、范围以及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信息。
开发计划中的必要性评估,以及主要用途、新建项目和基础设施配置、新型城市功能等具体内容。
除了下级政府需提交方案,上级审核部门还需对这些方案进行科学性与必要性的审查,这些结果将作为批准依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高层次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也将加强对整个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
此外,《试行标准》还规定,将四种情况列入“不予批准”的黑名单:首先是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案例;其次是存在大量闲置或未能利用到的区域性问题;再者,是那些发展区或城市新区由于低效率而未能发挥潜力的现象;最后,如果已经批准但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年度计划的事项,将同样受到限制。